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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1-03-15 [来源]: [浏览次数]:

新疆工业高等专科学校优秀普通专科生直升本选拔与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普通高等教育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选拔及管理试行办法》(新教高[2000]1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为贯彻国家构筑教育立交桥精神,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奋发进取,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我校可推荐选拔优秀普通专科毕业生(含普通高职)直升本科学习。

第三条:凡在校普通专科生(含普通高职)达到专科毕业标准,均可申请参加选拔。

第四条:本校可与同类本科院校合作,选拔优秀专科毕业生(含普通高职)直升本科院校学习,选拔比例严格控制在当年专科毕业生人数的15%以内。

第五条:选拔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原则性强的工作,各系,部要本着公正,公开,公乎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选拔。

第六条:经选拔确定的优秀专科毕业生必须直升本科三年级进行学习。

第七条:为确保教育质量,专科直生本科必须升入相同或相近专业,具体由教务处征求学生所在系部意见后,根据与本科院校签定协议时确定。

二、选拔条件

第八条:选拔进入本科学习的普通专科生(含普通高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积极向上,热爱所学专业。

2.学习刻苦努力,在选拔前顺利完成专业教学计划内所规定的课程(包括学习,设计,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达到毕业要求,排名在班上15名内(比例控制在15%以内)

3.身体健康,在选拔前体育课成绩考核达到及格以上。

4.受到学校,党,团,行政警告处分以上者及试读生不能参加选拔;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课程有补考者不能参加选拔。

第九条:在同等条件下,对外语达到国家四级以上标准者或HSK成绩达到7级以上标准者,予以优先考虑;对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一等奖学金”称号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三、具体标准

第十条:各专业的成绩计算方法采用综合评定法。成绩统计以教务处职能部门,教务科统计的结果为准。

四、机构及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选拔工作从入校后跟踪进行,系里成立选拔小组具体进行此项工作;选拔小组成员至少有系主任,负责学生工作的副主任及班主任代表组成;选拔职能部门由教务处和学生处组成;选拔决策机构为校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十二条:在选拔工作中,优秀专科生直升本科,须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选拔小组初步审核后报学生处,由学生处审查学生的品德及违纪情况后,报教务处审核学生各项成绩,最后由教务处提出初选名单张榜公布初选学生成绩,以便公众监督,五天后,若无学生或教师提出异议,由教务处根据学生的在校成绩和表现确定初选学生名单,填写申请表,履行相关手续,汇总后报请校教学指导委员会通过。名单通过后,由教务处于对口本科院校签定相关协议,最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教处审批。

五、说明

第十三条:专科升本科后,必须根据本科专业教学计划安排学习,修读本科必修,选修课,取得相应学分或成绩。累积学分或成绩达到标准,方可按本科毕业生对待。成绩达到授予学士学位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专科升本科后,由本科院校教务处根据学生原已修读并经考核取得的课程学分或成绩情况,结合本科专业教学计划与课程设置,确定学生可予免修课程。

第十五条:专科生升入本科后,毕业前累计学习年限不得低于四年。

第十六条:专科生升入本科后,严格按本科院校学籍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如果毕业时因学习成绩达不到本科毕业生要求,无其它违纪违规行为,则按专科毕业生对待,由本科院校发给大专毕业证书。

六、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从2001年在校普通专科生(含普通高职)中全面施行;其解释权在教务处。